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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: 首頁

本判決於原告海歷企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、原告昌 和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元供擔保後,得 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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